律师带头伪造假证据 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4月22日,在庭审调查过程中,二被告人均推翻以前供述,完全按照沈某某的授意向法庭陈述。因被告人沈某某提交的上述虚假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当庭供述发生变化,2008年5月7日,公诉机关西固区检察院将二案撤回起诉。
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考虑到二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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