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带头伪造假证据 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1月3日,由沈某某口述,刘某某执笔以国营四七一厂的名义起草伪造了一份抬头为"西固区法院"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由沈某某提交西固区法院。
2008年5月5日,在西固区法院办公室,被告人沈某某以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了一份抬头"西固区法院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经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乙阻止,未向法院提交。
2008年4月,在魏某某、满某案开庭前,被告人沈某某与魏、满相约在西固某茶楼,沈某某授意魏某某在法庭上供述其拿的3万元是特批费用,授意满某在法庭上供述其拿的2万元是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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