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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头伪造假证据 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时间: 2016-04-15 19:46:28

一名职业律师在为当事人刑事辩护过程中,亲自伪造证据、违背案件事实,怂恿当事人伪造证据、并指使当事人在法庭上做虚假供述,扰乱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院认为,该律师的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对其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该律师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昨日,二审法院对外公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带头伪造假证据 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没操守怂恿当事人伪造证据

安宁区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12月18日,国营四七一厂原副厂长魏某某、销售处副处长满某因犯贪污罪分别由西固区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12月23日,魏某某、满某分别聘请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某某担任辩护律师。

律师带头伪造假证据 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为了将魏某某、满某的案件辩护成无罪,12月底,在原国营四七一厂清欠办主任刘某某办公室,沈某某在案件当事人魏某某、满某在场的情况下,授意并诱导原国营四七一厂厂长证人甲出具证明,意图将魏某某涉嫌贪污的3万公款证明为特批的业务费,将满某涉嫌贪污的2万元公款证明为给满某的提成;同时授意被告人刘某某,要求原国营四七一厂销售处处长证人乙也出具相同内容的证明材料。在魏某某、满某的多次纠缠下,两位证人出具了三份虚假证明材料,用以证明魏某某、满某所涉嫌贪污的公款系合法特批业务费和销售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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