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女为丈夫找情妇产子 后扎婴儿泄愤
阿玲已丧失举报人资格张先生则不构成重婚罪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就此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构成重婚罪的两个要点是:第一,同居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第二,同居双方共同居住,大家都认为其是夫妻。但这一切有一个前提,是原配不知情。按照张先生及其亲属的描述,妻子阿玲明知道丈夫与他人同居生子,还曾提供过帮助,这样一来,阿玲就已经丧失了举报人的资格。而对于重婚罪,只能原配去举报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但如今妻子阿玲已经失去举报人资格的情况下,张先生则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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