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震荡不再算轻伤无法追刑责 打人者道歉赔钱
邹先生代理律师付敬德说,庭审过程中,邹先生强烈要求派出所对两人进行治安处罚,后来派出所对两人进行了治安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金牛法院认为,严某和杨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将邹先生打伤,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事情的发展经过以及邹先生的伤情,严某用酒瓶砸伤邹先生头部是造成邹先生受伤的主要原因,所以严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杨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金牛法院最终判决,严某和杨某向邹先生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邹先生9948元,其中严某应承担70%,杨某应承担30%。为什么没有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付敬德律师了解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联合颁布实施的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将脑震荡从轻伤中剔除,也就是说,邹先生的伤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新标准施行
脑震荡不属轻伤
为什么新颁布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脑震荡从轻伤中剔除呢?
最高人民法院法医李卓凝指出,此前《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8条规定: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其内容几乎就是指临床医学当中的脑震荡。在实践中,双方对打,没有第三人在场,一方坚持说昏迷了,另一方说没有。加上对昏迷、近事遗忘,判断差异较大,由这一条做出轻伤鉴定对方不服而引发的重复鉴定成为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最终在实践中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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