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刺死前妻前岳父捅伤女儿 女儿求饶未能阻止
双方辩论焦点
何某是否构成从轻处罚情节?
何某的辩护人对案件定性不存异议,但认为何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属于激情杀人
事发当晚,何某见到受害人后并没有立即捅刺,而是在争吵中,加上酒精麻醉降低了其自我控制能力。何某本意不是积极地追求一定要他们死亡的结果,区别于主观方面一定要置他们于死地的故意杀人行为。
有自首情节
案发当晚,何某主动投案自首,同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取证。
婚姻家庭矛盾引发
何某的案件属于社会危险仅限于特定人群,不会波及第三方人员等。案发后,何某主动做出了部分赔偿。
公诉人对何某辩护人的说法进行反驳:
预谋已久,作案凶残
何某提前购买刀具,案发当天,他离家前写下字条称"我要干死她们几个"。这证明他主观上有积极追求受害者死亡的意愿,并非一时起意的激情杀人。作案中,他用断一把刀后又继续使用第二把;不顾女儿求饶继续捅刺,致其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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