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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四人帮时张春桥为何一直一言不发

时间: 2016-04-15 17:30:11

对于张春桥的审判,大致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审判张春桥概况表

日期 被告人 庭审主要内容

1980年11月20日 "四人帮" 宣读起诉书。

1980年11月27日 张春桥 "长沙告状";

诬陷朱德、陈毅;提出"改朝换代";

指使、煽动"打倒刘少奇"。

1980年12月4日 张春桥 指挥"游雪涛小组"从事特务活动;

制造上海康平路事件;

支持济南"五·七"武斗事件。

1980年12月13日 张春桥 组织第二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1981年1月25日 "四人帮" 法庭宣判。

在被告席上,江青依然"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

王洪文倒是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姚文元胸前依然别着一支钢笔,金鱼眼睛仍朝着天花板,一般尚能认罪,但往往要咬文嚼字,掂斤拨两。

唯有张春桥胡子拉碴,双唇紧闭,从头至尾一言不发,以沉默相抗。他松弛了的眼睑低垂,一双眼睛更显得成了三角形。

张春桥在审判中实行"三不主义":

面对提问,不答;

送达文件,不看;

要他签字,不签!

香港黄河浪先生当时为审判台上的张春桥写了一首诗,颇为传神:

当年舌尖分叉

喷吐谎言的瀑布

每一星唾沫

都是杀人的蛇毒

而今哑口无言

滔滔雄辩已冰封

你的心冷到零度

正因为张春桥"而今哑口无言",问他不答,所以审讯张春桥比审讯江青、姚文元、王洪文要快得多。

1981年1月23日,张春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的罪名是: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九十三条发动武装叛乱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张春桥被关押于北京远郊的秦城监狱。

差不多每隔一两年,从那高墙深处,总要传出一点关于张春桥的消息。

在"四人帮"之中,只有江青与张春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姚文元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王洪文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到了1983年1月,张春桥与江青缓期二年已满。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死刑缓刑期间如有悔改表现,可改刑为无期徒刑"。张春桥与江青均被改判为无期徒刑,理由是:"没有以极端的方法抗拒劳动改造。"

1983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送达张春桥,上面写着:

罪犯江青,女,现年六十九岁,山东省诸城县人,现在押。

罪犯张春桥,男,现年六十五岁,山东省巨野县人,现在押。

上列罪犯江青、张春桥,经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1年1月25日特法字第一号判决,认定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都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第一三八条诬蔑陷害罪,罪犯张春桥并犯有第九十三条策动武装叛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劣,分别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罪犯江青、张春桥的死刑缓期执行期,到1983年1月25日,二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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