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曾出现类“劳教”机构 杨乃武出狱后被送入
但笔者查阅晚清报刊,发现1897年5月25日的《申报》有这样一则报道:
"浙江余杭县已革举人杨乃武,素工刀笔。光绪初年因葛毕氏谋毙本夫葛品连一案牵连及杨,几罹大辟。经其妻二次京控,提归刑部复审,始得平反,仅以所为不端,革去功名,递解回籍。迄今二十余年。初时尚知敛迹,近则故智复萌,时或扛帮讼事。杭州府林迪臣太守访拿讼师,以杨为首,业经解省。审讯后,即发迁善所拘禁,以示薄惩。"
林迪臣,即林启,晚清杭州太守。《清史稿》中也提到林启抓捕杨乃武,但未提关进迁善所。而杨乃武"扛帮讼事",帮人打官司,替人写状纸,并不犯法。但讼师往往因与官府作对,惹恼官员。无迁善所时,官员对付讼师也少有良法,有了迁善所,就可以将难弄的讼师统统送去"劳教"了。
杨乃武妻获悉丈夫被押入迁善所后,再次展开营救。时任浙江学政(相当于今日的省教育厅厅长)的徐季和,曾是1873年(癸酉科)浙江乡试的"座师",而杨乃武就是在这年乡试中举的,故与徐季和有名义上的师生关系。
杨乃武妻便将申诉状递交徐季和。不料,徐季和对杨乃武并无好感,不仅不施援手,还对申诉状作了"批斥"。营救不成,杨乃武就只能囚禁在迁善所接受"劳教"了。
3.杨乃武被释,迁善所的两次暴狱
那么,杨乃武究竟在迁善所被"劳教"了几年呢?《申报》没有明确的报道,笔者只能根据其它文献作一些推测。
根据迁善所的章程,犯人获得释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因表现好已转入最宽号牢房,二是有保人为其担保。否则,即使"劳教"期满,也不能释放。
1900年3月2日《申报》报道,钱塘县差役颜某曾因"鱼肉乡里",被押入迁善所"劳教"3年。因表现不好,未能转入最宽号牢房。期满后,官方不但不释放,还作出了再劳教7年的决定。
由于保人要担保犯人出狱后不再犯事,一旦再犯,保人要连坐。所以,一般人都不愿做保人。如此一来,关押在迁善所内的大多数犯人,尤其是外地来杭犯事的犯人,也就难以走出牢房了。时间长了,必然要出问题。
据《申报》报道,1900年4月22日(光绪廿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杭州迁善所宽字号牢房犯人毛金魁、徐阿和等人纵火焚烧牢房,趁乱逃跑。此次,宽字号牢房中逃出犯人56名,严字号牢房中逃出5名,有24名犯人没有逃跑。
事后,官方一方面将毛金魁、徐阿和等犯人抓回斩首;另一方面对未逃跑的24人中的23人给予释放,只有圆通寺住持僧指修被转入到宽字号牢房继续关押。
1902年5月5日(光绪廿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夜四鼓时,杭州迁善所再次发生暴狱。严字号牢房押犯王之林、顾阿宕、陈阿有等人,将镣铐击断,打死1名看守,毁门脱逃。因第一次暴狱的教训,官府已在迁善所附近扎下军营。闻讯赶来的官兵当场打死越狱犯人1名,抓获17名,只有2犯脱逃。事后,王之林、顾阿宕、陈阿有三人被拉到清波门外斩首示众。
晚清癸卯科举人钟毓龙所撰《说杭州》,对这两次暴狱也有记载,并说:"其时,杨乃武亦在狱中,然未与也。"笔者推测,钟毓龙所说杨乃武未参与的暴狱,应为第一次暴狱。据《申报》所报道,24人中除圆通寺僧人指修没有释放外,其余已悉数释放。
如此推测成立,则杨乃武在迁善所内被"劳教"的年限约为3年,即1897年5月至1900年4月22日后的几天。
杭州迁善所,原确定的收容对象为"无业游民、讹赖匪徒、掏摸小窃"等轻犯。但它不是正式监狱,不必按法律办事,这就为地方官员随意、长期关押人犯提供了场所。"迁善"功能,遂名不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