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曾在日本享受海外特权
海外特权的典型案例:长崎事件
最能体现大清国在日领事裁判权"威风"的,是1886年的长崎事件。这一年,北洋水师提督丁汝昌率领北洋舰队主力济远、定远、威远、镇远四舰访问日本, 于8月1日到达长崎。清朝威武的军舰让围观的日本人无比"羡慕嫉妒恨"。13日,部分北洋水师士兵上岸玩耍,在市区酗酒闹事,随后与前来干涉的日本警察发 生口角,最后动起手来。由于日本警察随身配有刀,且得到了一些长崎市民的支援,北洋水兵吃了些亏。15日,北洋水兵登岸报复,攻打长崎警察署。双方爆发大 规模 冲突,最后被赶来的双方长官制止。由于两方都有死伤,这件事遂变成两国间的外交事件。
8月16日起,双方开始谈判,但因对事发原由各执一词, 谈判毫无结果。此后,北洋舰队便拒绝与当地政府谈判。19日,东京政府派外务省局长鸠山和夫与内务省警保局长清浦奎吾到长崎与中方交涉。北洋水师除提出惩 凶、赔偿、抚恤的要求之外,还要求自此以后日本警察不得佩刀。日本方面认为条件过于苛刻,难以接受,而清方也十分强硬,谈判进展缓慢。后来,谈判转移到中 国驻日本钦差大臣徐承祖与日本总理大臣伊藤博文之间。在德国驻日公使的调解下,双方终于在1887年1月达成协议,除了规定双方互相赔偿对方的抚恤、医疗 费用外,还有一条规定值得关注,那就是"自即日起,日本全国警察,一律不得配刀"。
不可否认,长崎事件与此时中国国内发生的亚罗号事件、马嘉 理事件、天津教案等具有相同的性质,都是强国凭借着领事裁判权和武力侵犯弱国主权的行为。长崎事件不管最初的原由如何,北洋水兵攻打日本的警察署,毕竟是 一件严重触犯日本主权和法律的事。然而中国方面凭借着领事裁判权和北洋舰队的威力,不仅没有处罚北洋水兵,反而迫使日本政府规定日本全国警察不得佩刀,如 果再考虑到日本人对刀的重视(这种重视不仅仅因为刀是一种武器,还因为它是一种身份和精神的象征),就能知道这个严重干涉日本主权的协议对日本的侮辱有多 大。"中国吃尽了治外法权的亏,可是没有远见的政治家们,却还纵容在外中国人藉此为护符而胡作非为"。
1887年的日本海军与清国北洋舰队的 差距不是一倍两倍。根据日本1886年颁布的海军条例中有关海军舰队分类的规定,它甚至还是一个常备小舰队,完全不具备独立作战的能力,这就是极其看重名 誉的日本人忍辱接受长崎事件处理协定的根本原因。这种情形,与中国签订《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天津条约》时的凄凉并没有什么不同。唯一不同的是, 日本能够化屈辱为力量,奋力追赶并超越强国,而中国却依然沉睡在天朝上国的幻想里。
在随后的七年时间里,日本人上下一心,全国动员捐款捐物, 大力发展海军。日本天皇为了表示决心,每天只吃一顿饭,他还数次从皇室经费中拿出巨款用于购买最新战舰,议员和大臣们也将自己薪俸的四分之一捐献了出来。 1889年,日本常备小舰队终于扩充为常备舰队。等到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的时候,日本舰队无论在总吨位还是在舰艇速度上都超越了七年内未添一舰的 北洋海军。而时任日本首相,处心积虑、迫不及待地挑起对清战争的,正是七年前代表日本签订长崎协定的伊藤博文。
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所得到 的,当然不仅仅是全国警察配刀权的恢复。1895年的《马关条约》规定:中日两国间的所有约章已因甲午战争而废除,双方应派代表协商通商行船条约,新定约 章应以中国与欧美各国现行约章为本。也就是说,1871年赋予中国侨民在日领事裁判权的《清日修好条规》也被废除。日本想得到的,是欧美各国在中国的地 位,也就是单方面而不是对等的领事裁判权。1896年7月,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签订,其中第三款有关清国领事权力的内容规定:"除管辖在日本之中国人民 及财产归日本衙署外,各领事等官应得权力及优例,悉照通例。"第二十款有关日本领事权力的内容规定:"日本在中国之人民及其所有财产物件,当归日本妥派官 吏管辖。凡日本人控告日本人或被外国人控告,均归日本妥派官吏讯断,与中国无涉。"第二十二款规定:"凡日本臣民被控在中国犯法,归日本官员审理。"可 见,在这个协议中,中国领事在日本的裁判权被完全剥夺,而日本领事在中国的裁判权反而扩大,具体的体现就是日本领事的权力开始及于在中国的外国人。由此, 清王朝在日本的领事裁判权寿终正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