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血亲复仇遇上国家法制:史上的法礼之辩
唐宪宗采取韩愈的意见,宽赦梁悦--杖一百、配流循州(今广东惠州)。自韩愈裁报皇帝的建议被纳,血亲复仇者看到赦免希望,客观上鼓励血亲复仇。韩愈这一"先例"对后代影响甚大,元朝不仅允许血亲复仇,而且规定被报仇者还得向复仇者交纳五十两烧埋银,以慰被害者在天之灵。宋、明、清三朝法律虽禁止血亲复仇,但仍有很多机会赦免。
近代也有一侧显例--民国为父报仇的施剑翘。1925年秋,施父施从滨(奉系军长)兵败固镇被俘,孙传芳枭首蚌埠车站,示众三日。施女剑翘立志复仇,放足练枪,1935年11月13日于天津居士林刺杀孙传芳,天津法院判决十年徒刑。当时报界沸议,冯玉祥、李烈钧、于右任、张继、宋哲元等政要均出面吁请,1936年10月14日国府主席林森批准特赦。1957年,施剑翘当选为北京市政协委员。施剑翘得赦及获选"政协委员",至少说明"法礼之辩"尚未结束,两条价值标准还在并行。
"血亲复仇"乃人性本能,西亚、欧洲及其他一些地方的古代法律也有类似鼓励复仇的内容。《圣经•旧约》记载古希伯莱法律:"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出埃及记》第21章)一物还一物,直来直去,直观明了。
起于家族宗法的华夏文化,人伦乃立法基础,百行孝为先,两汉以孝立国,"亲亲相仇"(因尊亲而复仇)成为当然之则。因此,伍子胥为报父兄之仇,掘墓鞭尸;吴越相仇,夫差勾践的故事,为历代津津乐道,悬为范例。西周司寇下设机构--朝士,父兄为人所杀,可上此机构登记仇人姓名,以后杀死仇人无罪。
有了这样的意识形态与制度性设置,当服孝死义的"刃仇"与不容擅杀的国法发生冲突时,部分社会舆论便会倾向赦免,认为于礼有据,古有成例。但另一方面,血亲复仇只认亲人不认法理,只认孝亲不议曲直,复仇矛头有时便对准执行国家法律的官吏,等于直接挑战法律的严正性,似乎也不能简单地给予鼓励。古代司徒下设专门掌司民间纠纷的机构--调人,凡有杀伤,就把仇人调开避仇,不愿离开者要抓起来,防止冤冤相报;已发生复仇,一次为限,不许循环往复,仇杀不已。
如何处理孝烈复仇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涉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两大原则,确乎有点难度。以古人笼统思维,无法厘清其间关系,长期感觉两难。当然,这一"法礼之辩"的难度,实质还是囿于鉴别能力,难于权衡轻重,惑于分清主次。而所谓认识能力,反映到司法界,即体现于如何摆放这些价值次序。血亲复仇涉及的"法礼之辩",根柢当然还是在于"尊亲""尊法"之间的价值区别。
在15、16世纪,血亲复仇在绝大多数欧洲国家为法律严禁,说明禁止血亲复仇成为人类进入近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文艺复兴之所以成为西方近代文明铺垫期、之所以得到西方史学界的再三肯定,当然得有如此这般实质性内容。
按说,个人的血亲之仇与国家的社会法律,孰轻孰重,不难分辨。个体的"孝"不能凌驾集体的"法",鼓励"孝"也得有一定边界,不能触碰法律。这些今天看来属于常识的基本认知,在古代却是一道伦理大难题。原因有二:一是我国一向哲学贫弱,抽象思考能力较低,国人容易一根筋走到底(绝对化思维),只顾"血亲复仇",不顾国家大法,即便士林官吏对这道情理难题都有点犯晕。二是古代法律公正性较低,人治高于法治,官吏执法差异度甚大,难以得到百姓认同,容易沦为"杀父仇人"。
人类文明最实质的内核即认识自我能力的提高,司法的精细度当然直接体现社会进步。当代法律的最高标准当然应该是:既合乎理想又顺应现实,中庸合度,平衡兼顾,维护社会和谐,体现价值导向。法礼之辩,应该不会成为当代司法难题。